当前位置: 挖掘机 >> 挖掘机优势 >> 实践中以物抵债协议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葛女士系生意伙伴。年经双方对账,张先生尚欠葛女士货款共计万元。因张先生无力偿还欠款,于是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台挖掘机交付给葛女士,用于折抵所欠货款。可是在交付时,双方在谁应缴纳挖掘机保险费用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后葛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欠付的万货款。
唐律说法:
双方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新债与旧债的关系,既可能构成债务更新(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也可能属于新债清偿(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它们的具体区别在于,因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务更新需有双方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意思表示,否则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本案中,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以挖掘机抵偿债务而致使旧债归于消灭,因此该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即在新债务履行之前旧债务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只有在新债务得以履行完毕后,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那么在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债权人在选择债务人向其履行旧债还是新债有哪些限制?
新债清偿合同本身是以物抵债为目的,即因债务人难以按约履行旧的金钱债务,故签订新债清偿合同以物抵顶旧债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选择履行新债务或旧债务的权利上均应受到一定限制。就债权人而言,虽然债权人在新债清偿合同中不负有对价义务,但该合同毕竟为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债务的安排,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履行。
如允许债权人无限制择一行使请求权将对债务人产生如下不利后果:债务人会因债权人择一行使请求权而同时准备新、旧债务的内容,以等待债权人选择行使。这对于债务人而言,无疑加重了其负担,亦不公平,不足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也不符合民法中的效益原则。
因此,在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认定新债务与旧债务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关系,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新债务的请求权;若新债务届期未履行,或者新债务虽未明确约定履行期,但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新债务,而导致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也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