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

往事可鉴施工挖破燃气管道,挖掘机司机

发布时间:2023/1/1 10: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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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国能源信息平台」

作者:彭知军(改编)

前燃气从业者,曾从事城镇燃气相关工作17年

一、事故简介

年9月3日14时20分许,某省BJ市QXG区BY大道奥莱国际旁发生一起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导致燃气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万元。

二、燃气设施情况

涉事燃气管道全长m,起点为鸭池综合储配站,终点为兰苑花园路口。管道设计压力为0.4MPa,实际运行压力为0.3MPa。管径为de、de、de,管道材质为PE(SDR17.6)埋地聚乙烯管。管道埋深严格遵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在人行道埋深不小于0.6m要求,该燃气管道工程于年5月15日开工建设,年10月25日竣工并于年10月26日验收合格。

挖掘机损坏的燃气管道管径为de,损坏口径约为10cm。

三、事故经过

年9月3日14时20分许,在BY大道奥莱国际广场人行道处,第四建筑公司在开展大兰排洪沟内涝治理工程关门山隧道至碧阳湖段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施工作业时,挖掘机司机朱某龙操作挖掘机进行平整场地、开挖沟槽时损坏了燃气管道,导致燃气在强大的管道压力作用下迅速向上方泄漏。

挖掘机司机朱某龙在发现燃气泄漏后调转挖掘机向后方撤离了2m左右,但随即又回到原来的位置违章操作挖掘机用挖掘机铲斗将燃气管道泄漏口堵住,导致向上方泄漏的燃气向挖掘机驾驶室方向扩散,在遇到挖掘机尾气管产生的火花后引发爆燃,持续泄漏的燃气进一步加大了火势,造成挖掘机司机朱某龙受伤。

BJ医院对朱某龙积极进行救治,因特重度烧伤,脓毒性休克,朱某龙经抢救无效于年9月6日凌晨1时13分死亡。

来源:央广网

来源:央广网

四、事故直接原因

挖掘机司机朱某龙在没有人员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燃气泄漏后采取了错误的补救措施。

五、管理问题

(一)第四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排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未在该项目上工作,且无其他专职安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没有针对性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挖掘机司机朱某龙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未对挖掘机司机朱某龙持有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该项目疏于管理,导致项目违法违规违章施工。

(二)城建开发公司,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三)监理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督促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法和要求进行旁站;对该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到该项目参与安全工作且无其他专职安全员失管失察;安排无监理员证的人员到该项目任监理员;未认真督促施工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放任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施工。

(四)燃气公司,在巡查、维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现场施工作业指导不力。

(五)区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施工企业安全机构不健全、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未到该项目工作、挖掘机司机未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管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下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站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该项目违法施工的情况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建议

(一)相关单位

1.第四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有针对性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该项目疏于管理,导致项目违法违规违章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第四建筑公司6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2.监理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该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到该项目参与安全工作且无其他专职安全员失管失察;安排无监理员证的人员担任监理员,未认真督促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法和要求进行旁站;未认真督促施工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放任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立案查处,对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3.城建开发公司,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不力。建议城建开发公司向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4.燃气公司,在巡查、维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现场施工作业指导不力。建议燃气公司向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5.区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施工企业安全机构不健全、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未到该项目工作、挖掘机司机未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管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下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站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该项目违法施工的情况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建议区住建局向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二)相关人员

1.朱某龙,事故挖掘机司机,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上岗作业,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聂某昊,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该项目长期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上报;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力,放任违规违章作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3.余某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到项目参与安全工作且无其他专职安全员失管失察;对监理员未按照旁站监理方法和要求进行旁站失管失察;未认真督促施工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放任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4.蒋某,事故发生路段监理员,未取得监理员证,未按照旁站监理方法和要求进行旁站,未认真督促施工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放任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5.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国有公司有关人员(共6人)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区纪委监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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