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挖掘机 >> 挖掘机介绍 >> 租用挖机未付款,车主起诉获偿还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年7月14日,严某与贺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贺某所有的挖掘机进行使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好了租赁期间和租赁费用,严某应在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挖掘机,并支付租赁费用。然而,当严某归还挖掘机后,剩余一万五千元的租赁费用并未支付。于是二人进行协商,严某向贺某出具欠条,在欠条中载明了欠款原因、欠款数额以及还款时间。此后,经贺某多次催告,严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进行还款。但严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缺席判决严某偿还贺某租赁费一万五千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严某租赁贺某的挖掘机,拖欠租赁费后出具了欠条。但借条到期之后,严某并未按照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做出背信弃义的举动。“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诚信是一个人不可或缺的高尚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