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挖掘机 >> 挖掘机发展 >> 融资租赁乱象代签合同惹来175万余元债务
◎文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曹萌
刚刚结束的“五一”假期,很多人出游放松,而身负高额债务的高女士完全提不起兴趣。“我当时就是好心,帮朋友在合同上签个字,他现在还不上钱,怎么能叫我‘填坑’?”高女士气愤和懊悔地对《法人》记者说。
通过深入交流,记者获悉,高女士曾于年替朋友马涛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金额万余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出卖方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松公司”),租赁物为一台PC-8型号挖掘机。但是,这份融资租赁合同让高女士陷入了一场长达5年的司法诉讼,且背负了万余元债务。
“随意代签“后患无穷
年3月14日,小松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将高女士告上陕西西安莲湖人民法院,要求高女士支付机械设备剩余租金和延迟损害金共计万余元。经历了一审和重审,高女士从败诉变为胜诉。之后,小松公司又上诉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直至年4月25日,这场历时5年多的诉讼拉锯战才划上句号。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由高女士向小松公司支付上述剩余租金和延迟损害金。
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其法律效力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此案审理过程中,争议在于,高女士认为自己并非实际承租人。但是小松公司一直并未追加马涛为被告,并称对马涛为实际承租人从不知情。同时坚称签约主体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主管李东福并非该公司员工。判决书显示,小松公司认为高女士、李东福和安松公司为获取利益恶意串通。
既然并非实际承租人,高女士为何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高女士回忆称,年初,她打算买一台挖掘机,恰巧朋友马涛刚刚退伍回来,也有同样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便一同到小松公司陕西总代理商安松汉中分公司购买。当时,马涛尚未办理身份证无法购买,而高女士符合购买条件,加之销售人员的劝说,马涛便请求高女士帮忙以她的身份证购买挖掘机和代签合同。马涛向高女士声明,他只是借用身份证,购买机械费用由自己承担。
▲马涛委托高女士购买挖掘机的声明
“年3月24日,我和马涛一起找李东福签合同,我签了自己的部分,并代签了马涛的那份,剩下小松公司的那部分,说是要把合同寄过去审核后再签。”高女士说,签合同当天,马涛便把36万余元首付款汇入安松公司账户。
至于剩余租金,高女士表示,马涛承诺每月通过她的账户给小松公司汇入按揭款。前几个月,该账户正常缴款,没有异常。之后,高女士比较放心,也就没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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