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

西安小学生校园内被撞身亡,如何划分事故责

发布时间:2022/9/19 19: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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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日上午,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西安某校园内失控,将正在路过的一名学生撞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此类事故该如何判断呢,请看下面的案例就一目了然了

年9月,程某(男,30岁)在某中学校园驾驶挖掘机进行施工,当车辆向山下运送物资时,由于程某操作不当,撞上马路对面坐在商店门前的董某。董某受伤后经XX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大队就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如何认定划分事故的责任?

首先在学校一方,应该对驾驶员开车进入学校的合理性,合规性,必要性,做逐一的审查,还要对学校内部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保人员是否执行到位,路况是否合理,学校工程是否有安全保障等环节,逐一排查。

其次,在驾驶员一方,应检查施工方资质是否满足,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是否到位,以及驾驶车辆的年检,保险是否正常,驾驶员的状态,路况是否允许车辆通行等一切可能引起事故的潜在因素。

在本案中,项目开发商在学校承包的综合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郭某进行实际施工,而郭某安排无年检非特种型的挖掘机从坡大弯急的山路向山下运,此路绝不可通行重型车辆,这是无视安全而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主要责任。

而学校在师生来往大路上,将之前的台阶型路改为平坦大路,不考虑坡大弯急实况,为本次事故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故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法院最终判罚:项目开发商,施工方郭某和程某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元,校方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元

结语:学校里保证学生安全是校方不可推卸的责任,校方应严格遵守校园里面各类安全规范,特别是外来车辆的管理,都应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给孩子们一个安全的校园。希望类似的悲剧不要发生,各地的校方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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