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

男子在工地工作时被挖掘机砸伤,鉴定为伤残

发布时间:2025/2/27 9: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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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某日,薛某在西安市某工地工作时,被挖掘机砸伤造成头部受伤,胸椎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9级。出院后薛某向公司索赔30万元无果,双方来到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薛某表示,自己是外地过来打工的,就想着多挣点钱养活一家人,没想到意外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出事当天,妻子从老家赶过来。自己的孩子刚出生还不到天,为了过来照顾自己,只能给孩子断奶。考虑到抚养孩子开销较大,目前家庭收入也少,因而这次要求公司方支付赔偿款30万元。公司方代表认为,薛某刚到公司上班1个多月,从事的是司机一职,工资是按天结算的,加上年底绩效奖金,根据工伤赔偿标准,30万元并不合理,公司方不能支付。

调解员告诉薛某,你们双方是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薛某此次受伤的情况构成工伤,建议薛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听到调解员真诚的建议,薛某表达了自己的难处,自己的身体并未恢复,妻子务工,家中老人、幼子就靠自己照看。这次回来只为和公司就此事做个了断。公司其实对自己是工伤的情况没有否认,只希望公司能给出合理的赔偿,自己拿到钱就回老家,不愿节外生枝。调解员为薛某确定计算标准,详细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为薛某计算了公司方需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总额,让薛某对合理的赔偿金额的组成有更细致了解。同时,调解员也表示会再去做公司方的工作,尽量为薛某争取到最大权益。

调解员将薛某的想法告知公司方。经过公司方内部讨论,最终同意进行赔偿,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解员及时向薛某反馈公司方意见,而后组织双方重回调解桌,就赔偿细节和具体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公司方前期已支付医药费人民币约1万元,现一次性支付薛某工伤期间工资、交通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9万元。公司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到薛某银行账户;剩余9万元将于薛某收到第一笔赔偿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继续支付至薛某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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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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