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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疑精选2021年11月12366咨

发布时间:2023/5/2 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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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真心喜欢福建税务的解答,不是照搬文件,而是给出了依据和结论,能对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帮助,真好!

问题一: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长期处于筹建期,年12月开始才取得销售收入,且12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该纳税人年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年4月至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该纳税人应以年12月至年2月的销售额判断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如超过则年及年均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一品税悦提示: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如没有后续政策延续,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所以年12月份,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并且进项税额多的企业,尽量少认证进项额/(符合条件的)多开票缴纳销项税额。

问题二: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若仅提供场地,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有提供配套服务,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充电宝的这个问题,小编也写过类似的文章,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充电宝租赁增值税税率等三个问题

问题三:我公司年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另外一家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以净资产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如贵公司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有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的,可以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如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盒装牛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规定:“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盒装牛奶如果是属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生产的灭菌乳,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是属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生产的调制乳,增值税税率为13%。

问题五:将鲍鱼切除内脏后制成的冻鲍鱼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规定:“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将鲍鱼切除内脏后制成的冻鲍鱼属于初级农产品。

问题六:我公司原先是一般纳税人,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在筹建期间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可以用于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的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七: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备查。

问题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哪些联次?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

问题九:自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年第23号)规定:“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第九条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试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因此,自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不允许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车价合计”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

(五)‘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车价合计”金额包含增值税。

问题十一:销售叉车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规定:“二、发票使用

……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叉车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军镐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化肥规定失效]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一品税悦注:依据财税[]9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中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军镐属于农机,一般纳税人销售军镐可以免征增值税。

好奇的一品税悦小编从网上搜了一下,原来军镐是长这模样,像是锄头。

“镐”字的意思小编也百度了一下:刨土的工具。

问题十三: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因此,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问题十四: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销售收入,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规定:“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

第四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第六条: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销售收入,年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题十五:零售翡翠玉石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

8.玉:硬玉(也叫翡翠)、软玉。

……”

因此,翡翠玉石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问题十六:企业员工取得股权激励后行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5号)规定:“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因此,企业员工取得股权激励后行权,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七:军人取得的退伍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因此,军人取得的退伍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八: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规定:“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第六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不需要调整,无需重新备案。

以上内容来源参考: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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