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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调解行政争议合力促进和谐
作者:方帅来源:人民法院报8月24日第2版
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就是将行政管理、复议、诉讼、执行中的行政争议一并纳入调解范围,通过政府与法院协同,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调解前置、法院诉讼断后”纠纷解决体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基层治理、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关系和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官民和谐”的重要抓手。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具有终局性、权威性优势,但也存在周期长、对抗性强等不足,面对大量涌入的诉讼案件,迫切需要建立新的争议化解机制。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就是将行政管理、复议、诉讼、执行中的行政争议一并纳入调解范围,通过政府与法院协同,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调解前置、法院诉讼断后”纠纷解决体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基层治理、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府院共建。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联合出台关于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具体意见,府院间就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领导小组达成共识,由法院主导、同级司法局协助,涉诉行政机关承担争议化解主体,协同配合,形成矛盾化解合力。主动融入党委、政府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推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入驻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整合力量资源,实现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让群众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
二是规范程序,明确调解规则。行政争议经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法院初步审查后,根据“属地原则”将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市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出具《委托调解函》的方式交办给各县(市、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适宜调解的争议,也可引导当事人向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受理申请后建立案件台账,确定调解员,启动调解程序。经调解达成民事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出具行政调解书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不成的,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及时转入复议或诉讼。
三是健全配套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法院、政府、调解中心之间沟通协商渠道,防止多头请求、多头受理。建立决策授权机制,调解方案由涉诉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备案;代表涉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向法院出具载明调解权限的委托书。建立容错机制,涉诉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调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不应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为行政机关依法加大调解力度解除后顾之忧。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工作实效。
人民法院报:
柯城:线上服务民企一次不用跑
作者:罗德鑫来源:人民法院报8月20日第7版
柯城法院院长祝菊红(中)到辖区化工企业调研涉企司法服务“最多跑一次”落实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切实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延伸职能作用,主动“出诊”辖区企业,为打造衢州最优营商环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年1至7月,柯城法院共办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件,涉案标的额16.49亿元。
诉前保全促和解速解纠纷早履行
“真没想到,拖了一年的货款居然这么快就帮我们要回来了,太感谢了!”3月15日,衢州市昆仑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杨云龙,对前来进行办结案件回访的柯城法院航埠人民法庭庭长王成连声道谢。
这笔货款对杨云龙来说可谓是救命钱。一年前,一福建客户拿货后一直未按约支付款项,公司经营一度陷入困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公司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鉴于企业急需回笼资金,航埠法庭接到诉请后,当天就赶赴福建,实施了诉前保全措施。
短短一天之内,福建公司的财产被依法查封,当即表示愿意调解。为减轻两家企业的诉累,王成利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组织两公司进行在线调解,最终促成调解并当即履行。
为此,根据类似企业的实际调研情况,柯城法院提出了“四三二一零”的司法理念。“四”即四个理念——树立公正、文明、善意、谦抑的司法理念;“三”即三个平等——做到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二”即两个坚决防止——防止将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将经济纠纷上升为经济犯罪;“一”即一个底线要求——慎重适用司法强制措施;“零”即零错案零容忍——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要确保零错案,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
同时,柯城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的21条意见》和《关于依法平等全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制度上为广大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互联网+”线上解一次不用跑
“真没想到,衢州法院为了给企业减轻诉累,考虑得如此贴心。”
1月11日一大早,衢州市泰隆银行衢州绿色专营支行的代理人周某打电话给柯城法院花园人民法庭法官吴海红,就欠款人在外地、可能难以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表示担忧。作为企业来说,时间也是经营成本的考量,能否在第一时间收回不良资产关系着企业的资金回笼。
吴海红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为其分析网络调解的优势,最终,四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直接进行调解。
短短1个小时12分钟,远在江西的刘某等四人与银行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年1至7月,柯城法院在大力推行远程调解、网上开庭等做法基础上,仅利用ODR平台化解涉企纠纷就达件,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一次不用跑”,实现立案、导诉、举证等一站式服务,有效提高审判效率,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减轻诉累,是法院的应有之责。”柯城法院副院长徐志英表示。
“把脉问诊”送服务司法护航避风险
“太好了,我正有个法律问题想向您请教!”1月28日,衢州市海达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前来走访的柯城法院法官陈仁根一行表示热烈欢迎。
几个月前,公司根据法院提供的该类产品涉案类型大数据分析,对化工产品价格的市场波动、规避经营风险等进行了有效的预期,就产品的结构和内在的管理进行了调整;在合同的规范性、收货人的有效授权等方面,公司也逐一进行了完善。通过提高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意识,补齐内部管理短板,该企业进一步提高了面对市场的竞争能力,目前各项运行指标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立足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巡回审判点“四位一体”的解纷新格局优势,柯城法院适时开展企业常见风险防范法治讲座,深入流水车间定期走访,帮助企业发现风险早预警、早控制、早化解。
年1至7月,柯城法院法官共计走访企业19家,召开涉企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2次,发放涉企典型案例手册余份。
人民法院报:
有效规范劳动用工促进乡村和谐发展
——浙江江山法院关于涉农项目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课题组成员:余小成张国微王晨琳
来源:人民法院报8月22日第8版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场经营等涉农项目逐渐增多,同时也出现了老板“跑路”、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为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了课题组,对年至年5月涉农项目农民工维权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同比增加过快。年,江山法院审结劳动报酬纠纷件,其中涉农项目农民工维权案件共14件,占比6.45%;年至年5月,该院共审结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件,其中涉农村项目农民工维权案件52件,占比44.83%,比上年提高了38.38个百分点。年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共件,涉及市县级以下行政单位的各类涉农项目纠纷5件,占比3.49%;年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件,涉及县级以下行政单位的各类涉农项目纠纷33件,占比20.37%,比上年提高了16.88个百分点。
2.案件涉及项目类型多样。涉案农村项目纠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整治、饮用水工程、水利设施建设等涉及民生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项目。可见,涉案项目对当地农村的生活及发展具有紧密联系。
3.案件涉及农民工呈老龄化。涉案农村项目建设一般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时限性和季节性。施工方为减少工作过程中与周边群众的矛盾和降低工作成本,往往会优先考虑雇佣对工作场所熟悉的当地村民,且根据每天的工作量不定量雇佣几名甚或几十名农民工一起作业。从参与涉农项目的农民工年龄来看,平均年龄63岁,其中年龄最小的52岁,最大的71岁。
4.案涉当事人依法维权意识淡薄。该类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依托地缘、人缘关系建立雇佣关系,基于相互信任通过口头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往往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如上述年以来该院审理的涉农项目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所有案件的雇佣双方均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往往到当地乡镇、信访局等相关部门通过信访方式进行维权。
二、原因分析
1.农村留守劳动力受限。除平整土地、开挖沟渠等需要推土机、挖掘机等现代化机械设备外,大部分涉农项目技术需求不高,同时往往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集聚作业。由于当前农村外出务工的青年人较多,留守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大部分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他们可支配时间比较自由,文化程度相对偏低,是当前乡村劳动力的主力军。
2.雇佣管理不规范导致维权困难。涉农项目的大部分工作为露天作业,劳务活动受到天气、工作量及家庭空闲等制约,施工方对农民工管理松散,工作量考核、工资发放不规范,往往是施工方指定一名农民工或由农民工本人记录工作情况,再根据记录核发工资。而一旦施工方无能力发放工资,农民工维权的有效证据几乎难以收集,容易导致农民工为维权多方信访。
3.发包方付款期限过长导致恶性循环。涉农项目纠纷中有部分工程项目为村、乡镇、市主持开发项目,有些个体施工方为得到项目施工权,往往挂靠有资质的建设公司投标,但由于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拨付等多个环节周期较长,施工方一般采取垫资作业、预支生活费的方式,且要等到工程款拨付后才支付劳动报酬和材料款等。据江山市相关项目施工单位介绍,几乎所有该类项目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一般要在工期完工半年或一年后才能结清,有的甚至要长达三四年。而有些实际施工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现象,容易导致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工程无法验收、工程款无法结算等恶性循环的发生。
4.有些涉农项目推进过快过多增加财政压力。有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短期政绩,对项目未进行有效论证,对项目成本支出也未进行有效核算。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了工程量超额、预算过低等不可预测的风险。如年该院受理的项育金等人诉江山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市某镇人民政府等20件承揽合同纠纷,就是在该镇垦造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中,由于工程款无法结算造成的维权纠纷。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源头预防机制。相关部门可统一提供合同范本,规范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项目用工实名登记和备案登记制度,设立农民工专用银行账户,按照“谁中标谁负责支付工资”的原则,督促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农村在建项目督查、考核,设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支付的时限,提高工程验收效率,缩短工程款结算流程。
3.建立多元联动机制。构建法院与人力社保、工会、信访、乡镇等相关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的沟通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涉农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交流探讨,做到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预警防控相关法律风险。
4.扩大法制宣传效果。不断扩大法制宣传领域,尤其是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通过文化下乡、法制进村、巡回审判、案例宣讲等载体,运用具体生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浙江法制报:
推拉门没上锁邻居一趟趟来偷钱
通讯员:官玲玲来源:浙江法制报8月23日第5版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有个好邻居是件幸福的事,然而,租住在江山市清湖街道的小金运气不好,摊上个蟊贼邻居。
今年4月中旬,租住在小金隔壁的小周,见小金房间的玻璃推拉门没有上锁,便起了歪心。他拉开玻璃推拉门进入房间后,从桌上的塑料储钱罐里盗得四五十元零钱。此后,小周每隔两三天就来偷一次,还耍起了小聪明,每次都不把储钱罐里的钱偷光。然而,小金还是发现储钱罐里的钱少了,于是在房间内隐蔽的地方安装了监控,打算“守株待兔”。
屡次得手的小周再次进门行窃,然而这一次,他的一举一动都被监控记录了下来。小金回家查看监控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查,小周入户盗窃十余次,总共盗得现金余元。
近日,经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江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小周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元。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做偷鸡摸狗之事,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
衢州日报:
倾情倾力倾智做好结对帮扶
衢州法院援疆工作显成效
记者:龚诚良通讯员:邱春燕
来源:衢州日报8月22日第3版
“殷切希望衢州法院和乌什法院的交往交流,就像托什干的河水一样绵延不绝。”8月12日,衢州两级法院院长赴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开展对口援助工作,在与乌什县人民法院的座谈交流会上,乌什法院领导对衢州法院的无私援助表示了感谢。
自年与乌什法院结对以来,衢州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把援疆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摆在重要位置,以业务援助为中心、以干部人才援助为根本、以教育培训援助为基础、以资金项目援助为保障,倾情倾力倾智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据了解,9年来,衢州两级法院共向乌什县人民法院援助资金万元,协调援疆资金配套40余万元,捐赠大众牌帕萨特轿车1辆;还邀请乌什法院干警赴衢州学习考察3批,40余人(次)。
在积极向乌什法院“输血”的同时,衢州法院更加重视帮助乌什法院增强“造血”能力。
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选派了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乌什法院挂职,同时在乌什县委县政府担任“乌什县首批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将衢州法院审判工作、司法改革、法院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引入乌什法院,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交流经验等形式,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增进了两地法院间的交流、交融与友谊。
在衢州法院的支持下,乌什法院不仅选派干警来衢学习考察,自年开始,还先后选派出3名干警在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进行跟班学习,大大提高了乌什法院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近年来,乌什法院多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位居新疆阿克苏地区法院前列。
衢州晚报:
售卖兽药残留超标的黄鳝
仨水产摊主被多罚元
记者:毛慧娟通讯员:钱俊皓
来源:衢州晚报8月20日第3版
衢江区三个个体工商户,因售卖的黄鳝存在兽药残留超标被罚款,而后还因为没及时缴纳罚款被申请强制执行。最近,在衢江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介入下,被处罚的三人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各自的罚款和违法所得。
卖不合格黄鳝,还不能提供相关凭证
个体工商户詹某、叶某、程某起,这3人,都在衢江区通浦路菜场摆摊经营水产品零售的。
年5月初,三人分别从衢州新农都一水产品批发部以每公斤66元、72元、58元不同的价格批发购得黄鳝10公斤、6公斤、8.9公斤,并以每公斤64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销售期间,被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最终检验结果显示,这些黄鳝所含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过调查发现,这三人在购进上述黄鳝时,并未索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黄鳝的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到案发时,三人批发的黄鳝已全部销售完毕。虽然三人在知道检验结果后也启动召回程序,但作为零售摊点其实也联系不上顾客,也就无法召回。
被罚款三千,三人没缴款被申请强制执行
三名当事人均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名当事人作出了各处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名当事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年7月24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向衢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予调解。
衢江法院在非诉审查过程中,法官会同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对3名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教育,最终詹某、叶某、程某3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缴纳了各自的罚没款。
购买水产品时,要留意合格证明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责任重大。法官认为,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销售、购买水产品时,一定要养成留意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水产品的合格证明,及其相关买卖凭证的习惯,也可以用手机拍摄该水产品的相关证明,包括水产品本身,以防日后口说无凭,受损害时维权困难。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相关链接
兽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有多种:如致癌、发育毒性、体内蓄积、免疫抑制、致敏和诱导耐药菌株等。其作用是慢性的、长期的和累积性的,往往易被人们所忽视。
衢州晚报:
中途拒付房租被判赔偿损失
通讯员:周志昂郑晰妃来源:衢州晚报8月22日第3版
约好租8年的厂房,第2年承租人就自行搬离,房东多次催要租金,承租人硬是不给。日前,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甲公司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且该公司在合同期内搬离厂房的行为已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法支持原告乙厂的部分诉请。
年3月1日,乙厂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厂将坐落在贺村镇某路的厂房及空地租赁给甲公司,租期8年,每年租金23万元,一年一付,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违约则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厂随即交付了厂房,甲公司也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年2月19日,该公司搬离了所承租的厂房,乙厂多次催促其支付第二期租金时,甲公司多次推诿。其间,双方协商过解除合同的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的行为导致乙厂厂房闲置一个月并产生修理费等损失。无奈之下,乙厂只得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协商过解除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但是被告方搬离原告厂房,已经用实际行动表明不再承租厂房,原告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厂的租金损失及该项修理费、清理费等。
衢州晚报:
兄弟俩上山扫墓,结果引发森林火灾被处罚
直接点火者与扫墓参与者咋划分责任?
常山法院这么判
记者:龚诚良通讯员:章晨洁
来源:衢州晚报8月21日第6版
近日,常山法院芳村法庭审结了一起扫墓引发森林火灾并产生赔偿纠纷的案件,点火者在判决中承担赔偿责任外,扫墓参与人也被判负有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琚某峰与琚某水是兄弟关系。年4月9日,琚某峰夫妻与琚某水夫妻等人携带香、纸、蜡烛、纸房子等祭祀用品,前往常山一处公墓扫墓。
扫墓过程中,琚某峰和琚某水来到公墓附近的公共焚烧池,由琚某峰将纸房子祭品放入公共焚烧池内点火焚烧。但在纸房子还未完全燃烧干净、余火还未熄灭的情况下,琚某峰、琚某水便转身离开了。不久后,公共焚烧池内的余火发生跑火并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政府部门全力组织扑救,火灾于当天下午被扑灭。
后经调查,该起火灾的火场过火面积为36亩,其中果树林(桃树、柿子树)过火7亩,用材林(松阔混交林)过火22亩,无林地过火7亩。当地林业部门认定琚某峰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对琚某峰作出了行政处罚。
而该起火灾所烧毁的7亩果树林,为村民徐某种植管理。徐某要求琚某峰等人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徐某于年11月将琚某峰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元,后又将诉讼请求金额调整为元。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扫墓引发山林火灾,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期内禁止野外用火。防火期内,扫墓时焚烧祭品虽为农村习俗,但却是违法用火行为,火灾隐患很大,因此参与扫墓人员都是防火责任主体。
本案中,被告琚某峰作为直接点火者,对用火安全应负高度的注意义务,其防火意识不强,在焚烧池内纸房子未燃烧完毕的情况下,轻率离场,导致引发山林火灾,显然存在疏忽大意、未尽防火责任的过错,故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琚某水虽未焚烧纸房子,但基于野外扫墓应注意谨慎用火、防火这一基本要求,其作为共同扫墓人员,同样负有必要的诸如防火提醒、协助灭火、清场等安全注意义务。其在焚烧池内余火未灭的情况下,也一道离开了现场,从防火角度分析,也确认其未尽必要的义务与责任。这一过失,也是产生本案山林火灾的原因之一。故对火灾损害,被告琚某水非点火焚烧者,不直接负赔偿责任,但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双方争议的果树被烧毁的损失金额,常山法院从案件实际出发,依据对被烧毁果树数量的评估意见,参考该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中果树按株补偿的价格并结合双方的调解意见,酌定原告经济损失为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琚某峰赔偿原告果树被烧毁的损失计元;判处被告琚某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