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挖掘机 >> 挖掘机市场 >> 租赁挖机不付款法院判决促偿还
作者:李昱祺
发布时间:-11-:14:57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肖某支付挖掘机工时费11万余元。
年9月,原告肖某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一台挖掘机进厂施工,付款方式为按时收费,小挖机元/小时,炮机元/小时,退场后结清。双方约定达成后,原告即进场工作,一直工作至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退场,共欠原告挖机工时费计13万余元,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截止年9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工时费11万余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挖掘工具和技术,在被告承包的工地独立进行挖掘作业,并约定按小挖机元/小时,炮机元/小时结算报酬,双方行为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原、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完成了承揽事项,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结算报酬。据此,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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