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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2/8/8 15: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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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原创杜司朝筑城审判-05-:20发表于贵州

关键词:租赁合同租金违约金

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租赁纠纷,当事人双方未签署书面租赁合同,但支付租金的行为,视为双方达成租赁合同合意,应当履行各自义务。

程某某、王某某双方未签署书面租赁合同,但王某某支付租金给程某某的行为,视为双方达成租赁合同合意,应当履行各自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案件索引

一审: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黔民初号(年9月21日)

基本案情

年9月25日,王某某因在贵阳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Y项目二期工程施工,租用程某某小松牌—7挖掘机,程某某的小松牌-7挖掘机进场当天王某某承诺租金押一个月付一个月,但是直到工地结束,王某某也并未按承诺支付租金。在所有欠款机主讨债的压力下,王某某于年12月11日在贵阳保税区派出所写下《承诺书》,承诺于年1月15日前付清包括王某某租金在内的在贵阳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Y项目二期工程给王某某做事的所有机主租金,最终王某某于年12月14日支付了程某某租金元后就拒不付款。在程某某挖掘机施工期间,王某某分别在年12月10号租金结算后写下金额为元的《租金结算明细表》。在施工结束后,年1月4日租金结算后写下金额为元的《租金结算明细表》,结合前后两张结算后的《租金结算明细表》王某某所欠程某某租金总额为元,经程某某屡次催收,王某某拒不付款。综上所述,程某某已履行完成王某某指派的施工作业,王某某未支付程某某机械租赁费,应承担支付租赁款项的责任,现程某某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程某某的如前诉讼请求。经审理认定,程某某、王某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王某某向程某某出具的《租金结算明细表》及向程某某支付租金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已经达成租赁合同的合意,并已经实际履行,现程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租挖掘机的义务,王某某理应向程某某支付相应的租金,因其未按时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21日作出()黔民初号判决王某某向程某某支付尚欠的租金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租金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自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所欠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之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租金结算明细表》载明双方的租赁期限自年1月14日届满,因租赁期限未满一年,故被告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租金,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租赁合同,即便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当事人有支付租金的行为,视为双方达成租赁合同合意,应当履行各自义务。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ND

作者:杜司朝,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编辑:戚雷、魏玥

审核: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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